《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河南省教育厅
2020-07-02 11:11:30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基厅〔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推动校外培训机构与接受培训学生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是维护当事人权益、妥善处理有关纠纷、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行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接通知后立即将《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发至辖区所有经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批的“有证有照”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督促其与学生家长按照示范文本签订培训合同。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将当事人双方签订培训合同作为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重要内容。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积极受理、严肃查处违反培训合同约定的行为,提高合同履约率,提升培训市场主体信用度。要严格落实“白名单”公示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对没有落实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相关内容的“有证有照”的校外培训机构,查实并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即从“白名单”中删除,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家长的相关宣传工作,要利用班会、家长会、微信群等多种方式、途径做好家长对培训需签订服务合同的告知指引和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学生家长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提醒学生家长,作为选择校外培训机构的承担自身消费行为、风险防范和消费维权意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选择“有证有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并理性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8日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基厅〔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反映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尤其对培训收费、培训退费和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促进学生和家长合理选择培训机构;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妥善处理有关纠纷提供依据;有利于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
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重点工作抓好落实,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当事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切实提高学生家长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理性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系,必要时进一步修订完善示范文本。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