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6年全省医学类职业院校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委,有关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河南省医学类职业院校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2022〕170号,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常态化推进我省医学类职业院校临床教学和实习活动工作。现就做好2026年新增河南省医学类职业院校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含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下同)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备案对象
开设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护理、康复治疗技术等相关专业,从事全日制医药卫生类人才培养的河南省医学类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含非国民教育序列的技工类学校,下同)设置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均须申请备案;与举办医学类教育的职业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实习教学任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须备案。
二、申请备案标准和程序
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举办有临床医学专业的高等职业学校的附属医院至少应有一所达到三级医院水平,临床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实习基地一般应达到二级医院水平,其中高等职业学校口腔医学专业的实习医院可适当降低要求,涉医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医院应达到一级医院水平,能提供满足学生实习、生活的必要条件。具体条件要求见《基地管理办法》。
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的设置由医学类职业院校根据《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教学和实习的需要,对医院条件进行认真审查,与医院达成初步意向、签订合作意向书,经医院所属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省直医院需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向省医学高等职业学校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审定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定工作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备案,经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并报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审定后方可设置。
三、申请备案材料
医学类职业院校申请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由职业院校向审定工作组办公室分别提交下列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
1.设置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申请(备案)报告;
2.论证报告;
3.职业院校与医院的合作意向书;
4.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对照原国家教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标准,就涉及的有关条目进行自评的结果;保障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的具体措施等);
5.医院所属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卫生健康部门同意申报设置的文件。(省直医院需出具省卫生健康委同意申报设置的文件)
四、有关要求
1.按时申报备案。有计划设置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的职业院校在2026年3月31日前,通过河南省职业院校实习备案管理平台分类填报基本信息及卫生健康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要件申请备案。已备案的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无需重复备案,如有取消、终止合作等情形,由职业院校于2026年3月31日前上传情况说明。各地卫生健康委要把本通知要求及时下发各医疗单位,积极支持职业院校工作。
2.实地考核抽查。审定工作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审核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省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审定工作组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意见,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备案。落实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动态管理措施,以3年为一周期进行抽查,凡抽查不合格的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审仍不合格者,取消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资格。
3.强化基地监管。省教育厅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发文公布备案名单,未经备案的医院不得与我省职业院校合作开展医学类学生的培养、实习等教学活动。医学职业院校要对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的教学和实习工作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基地须严格遵守《基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教育厅印发的《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教学、实习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学和实习质量。
省医学高等职业学校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审定工作组办公室联系人:
省 教 育 厅 庞 曼 0371-69691788
省卫生健康委 刘远丽 0371-85961270
电子版发送邮箱:shixiguanliBGS@163.com
纸质版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金水区顺河路金银湾商务楼1108室河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与服务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王老师 18638923505 0371-67126390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5日